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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护理学会 护理科研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22-05-27 17:08:26 浏览次数: 次


 

为进一步激发护理人员的科研兴趣,营造激励创新的学术环境,解决护理实临床、管理、教学等领域内的问题,加速护理科技人才的培养,提升护理科技服务水平,持续推进我省护理事业的进步与发展。安徽省护理学会审议通过《护理科研课题管理办法》,具体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徽省护理学会科研课题项目的管理,在全省范围内推动护理科研创新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面向全省,资助护理学科内有重要科学意义和临床实用价值的研究。项目选题应紧扣广大人民群众卫生服务需求,针对护理实践中的实际问题,探索护理学科发展的新理论、新模式、新方法、新技术、新产品等,鼓励跨学科合作。

第三条  项目资助期限为2年,设立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科研课题项目(以下简称“青年项目”)、青年科研课题培育项目(以下简称“培育项目”)4类。

第四条  安徽省护理学会科研课题面向全省,接受各市护理学会、医疗及教育机构的推荐申请,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第五条  项目申报立项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部门相关政策;

(二)符合伦理原则;

(三)紧密结合护理学科实际,具备科学性、创新性、实用性、前瞻性。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安徽省护理学会在科研课题管理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并发布课题相关管理办法;

(二)制定并发布年度课题指南;

(三)批准资助课题;

(四)对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投诉进行处理。

第七条  安徽省护理学会下设科研工作委员会,负责科研课题立项的组织及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汇集并提议立项指南;

(二)组织课题申报、资格审查及立项审查;

(三)指导立项课题过程管理;

(四)中期审核和结题审核;

(五)宣传推广课题研究成果。

第八条  各市护理学会、医疗及教育机构负责项目申报、推荐和管理等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并推荐申请人申请省护理学会科研课题项目;

(二)审核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以及社会信用、伦理等记录情况;

(三)配合跟踪项目的实施,监督管理资助经费的使用,有条件的单位可以给予经费配套;

(四)配合省护理学会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五)配合支持课题在本区域内的交流、推广和应用。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是省护理学会科研课题项目实施的直接责任人,承担项目组织、协调、执行等具体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遵守科研诚信管理要求;

(二)按要求提交项目申请、总结报告、结题材料等,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三)严格履行申请书的各项任务,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章  资助体系

第十条  安徽省护理学会科研课题项目包括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和培育项目。

重点项目主要支持能够围绕护理前沿领域和临床患者实际需求,开展系统深入的科学研究,并取得突破性成果的护理科技人员。

一般项目主要支持能够在护理研究领域内开展科研创新研究,并取得一定成果的护理科技人员。

青年项目主要支持能够在护理研究领域内开展科研创新研究,并取得一定成果的青年护理科技人员。

培育项目主要支持能够在护理研究领域内开展科研创新研究的有科研潜力的青年护理科技人员。

第十一条  安徽省护理学会根据需要,可对项目类型进行调整。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二条 安徽省护理学会根据工作安排,发布省护理学会科研课题项目申报通知。

第十三条 省护理学会科研课题项目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二)是正式受聘的护理人员,正在从事护理临床、管理、教学工作;

(三)是所申请项目的实际负责人,具有承担或主要参与护理科研课题的经历;

(四)所主持的省护理学会科研项目二年内因各种原因被终止者,五年内因各种原因被撤销者将不得申报本项目。

第十四条 省护理学会科研课题项目申请数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作为项目负责人同年申请项目限1项;

(二)正在承担省护理学会科研课题项目的负责人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申请。

(三)同一人参与的项目不得超过两项。

第十五条  重点项目申请人除了符合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60周岁;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博士学位;

(三)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省级及以上护理科研项目,且取得较好研究成果。

第十六条 一般项目申请人除了符合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55周岁;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硕士学位及以上;

(三)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过或主要参与人参与过市级及以上护理科研项目,且取得较好研究成果。

第十七条  青年项目申请人除了符合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40周岁;

(二)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硕士学位及以上;

(三)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过或主要参与人参与过院级及以上护理科研项目,且取得较好研究成果。

第十八条  培育项目申请人除了符合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35周岁;

(二)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学士学位及以上;

(三)作为项目参与人参与过院级及以上护理科研项目。

第十九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年度申报通知要求,通过各地市护理学会、医疗及教育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各地市护理学会、医疗及教育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统一推荐并提交至安徽省护理学会。

第二十条 安徽省护理学会一般依照以下程序受理、遴选和确定项目:

(一)初步审查项目申请;

(二)同行专家评审;

(三)会议评审专家组会议评审;

(四)护理学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 安徽省护理学会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申报通知要求;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

(四)申请经费预算不符合相关的经费管理规定;

(五)存在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安徽省护理学会组织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良好的职业道德的同行专家对受理的项目申请进行评审。对内容相近的项目申请应当选择同一组专家评审。

第二十三条 安徽省护理学会根据本办法规定和专家会议评审结果,确定拟资助项目,经公示后确定立项计划,公示期为7日。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对拟资助项目存在异议,应当通过所在护理学会、医疗和教育机构提出异议。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异议的理由。

第二十五条 参加评审及相关工作的所有人员应当对项目评审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披露未公开的评审专家的基本情况、评审意见、评审结果等与评审有关的信息。

第五章 资助与实施

第二十六条  各市护理学会、医疗及教育机构应当按要求组织项目负责人填写《安徽省护理学会护理科研课题立项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审核通过后提交安徽省护理学会。申请书主要内容一经确认,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承担单位、项目主要研究目标及关键考核指标。

安徽省护理学会负责审核申请书,一份留存,一份在核准后返还所在地市护理学会、医疗及教育机构和项目负责人。核准后的申请书作为项目实施、经费拨付、检查和结题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申请书开展研究工作,做好护理科研课题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填报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可以申请延期1次,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于项目资助期限届满60日前提出延期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安徽省护理学会批准。批准延期的项目应当按时提交年度进展报告。

第六章 结题

第三十条  在项目资助期限内,符合以下条件任何一项为合格:

1. 重点项目

(1)在该项目资助的基础上获得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

(2)在中文核心及以上期刊发表与本课题密切相关论著1篇及以上;

(3)申请与本课题密切相关国家专利1项及以上。

2. 一般项目

(1)在该项目资助的基础上获得市、厅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

(2)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与本课题密切相关论著1篇及以上;

(3)申请与本课题密切相关国家专利1项及以上。

3. 青年项目

(1)在该项目资助的基础上获得市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

(2)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与本课题密切相关论著1篇及以上;

(3)申请与本课题密切相关国家专利1项及以上。

4. 培育项目

(1)CN期刊上发表论著1篇及以上;

(2)申请与本课题密切相关国家专利1项及以上。

第三十一条 安徽省护理学会在项目资助期满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结题。项目负责人应当撰写结题报告、编制经费决算,经所在地市护理学会、医疗和教育机构审核后,统一提交安徽省护理学会。

第三十二条 安徽省护理学会组织同行专家会议评审进行结题审查。评审专家应当从以下方面审查项目完成情况,并注重研究工作质量和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提供评价意见:

(一)项目计划执行情况;

(二)研究成果情况;

(三)人才培养情况;

(四)资助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省护理学会护理科研课题项目实施过程及经费使用等情况,应当自觉接受安徽省护理学会的检查、监督、成果评估和信用监管等。

第三十四条 省护理学会护理科研课题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以下情况之一者,项目负责人须提交书面申请,当经所在地市护理学会、医疗和教育机构审核,报安徽省护理学会审批。

(一)变更项目负责人;

(二)变更项目名称或研究内容作出重大调整;

(三)变更项目管理单位;

(四)申请项目延期;

(五)申请项目撤销;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三十五条 凡立项项目中发现以下情况之一,经安徽省护理学会批准,可中止或撤销立项项目,并取消其参加下一年度的项目评审和承担项目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卫生行政部门相关规定者;

(二)违反伦理原则者;

(三)涉嫌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者;

(四)项目成果弄虚造假者;

(五)未能按时结题者;

(六)延期项目仍不能按时结题者;

(七)违反经费使用规定者。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护理学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