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护理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安徽省护理学会,英文译名为,Anhui Nursing Association,缩写为ANA。
第二条 安徽省护理学会是全省护理科技工作者及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全省性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安徽省妇女联合会的团体会员,是党和人民政府联系护理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我省护理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学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发挥学会党组织政治核心、思想引领和组织保障的作用。团结组织广大护理科技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崇尚护理道德,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遵照“护士条例”的规定,依法维护护理工作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护理工作者的业务水平,团结和动员广大护理科技工作者,为促进我省护理学科的繁荣和发展,为实现健康安徽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安徽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挂靠单位是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第五条 学会的住所为安徽省合肥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国内、外及省内、外的护理科技学术交流,组织护理科技课题的研究和科学考察活动,并加强同国外、省外护理团体和护理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往来;
(二)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编辑、出版科技书籍、护理学术资料、音像制品及期刊;
(三)推广护理科技知识、先进技术和科研成果;根据相关规定主办安徽省护理学会科技奖的评审与奖励工作;
(四)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医学卫生科普宣传、健康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医学卫生知识水平,增强自我保健能力;
(五)适应现代医学及护理理论、技术的发展,接受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开展在职继续护理学教育,提高护理专业技术水平;
(六)对国家重要的护理政策和有关问题开展咨询,提出合理化建议;
(七)依法维护护士在执业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其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八)为加强行业自律性管理,规范护士执业行为,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护理实践标准与规范;在学会职责范围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和发布团体标准;建立护士培训、考核体系;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专科护士的培训及业务水平(资格)的认定;
(九)团结和组织全省护士,认真贯彻执行《护士条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行护,及时向政府提供反馈意见;
(十)针对护士队伍的发展现状和要求,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政府提交研究报告,为政府制定护士队伍管理和护理服务管理的政策、法律或法规提供科学依据;
(十一)搭建护士与政府、人民群众沟通的平台,促进与社会各界的交流和联系,努力营造并构建和谐有序的护理环境和秩序;
(十二)接受有关部门委托进行护理科技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科技文献的编审;推荐、奖励优秀学术论文、著作和科普作品;
(十三)开展护理专业咨询服务,受政府部门委托承办或根据学科发展需要举办护理科技展览展示,促进护理科研成果转化与应用;
(十四)结合国家科技发展政策,对贫困地区护理事业的发展给予支持;
(十五)接受安徽省医学会委托,从事护理问题的鉴定工作。
上述业务范围概括为:开展学术交流、继续医学教育、技能培训、科学普及、护理科技成果评价、咨询服务、期刊出版等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学会的会员种类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分为学生会员、普通会员、资深会员、荣誉会员和外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安徽省护理学会章程;
(二)遵纪守法,践行科学道德规范,自愿加入学会并履行会员义务;
(三)在本学科和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学生会员:护理院(校)的在校学生;
(五)普通会员:已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并在注册有效期内的护士;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卫生行政人员;从事护理教育的教师;其它从事与护理专业相关并取得护士资格证人员;
(六)资深会员:除具备普通会员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高级护理专业技术职称;
2.具有护理硕士及以上学位,学术上有较高造诣,在本学科和相关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力;
3.担任省级及以上护理专业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职务者;
(七)荣誉会员:支持本会工作,对我省护理事业发展有重要贡献者;
(八)外籍会员:对我省友好,自愿为我省护理事业发展作贡献的外籍护理科技工作者;
(九)单位会员:与护理学科或专业相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合法设立的科研、教学等类型的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学生会员:本人凭有效学生证提交入会申请,经所在学校批准,由省护理学会审核批准后颁发学生会员证;
(二)普通会员: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本会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经所在市护理学会批准,报省护理学会审核,省直医院直接报省护理学会,经省护理学会审批并颁发个人会员证;
(三)资深会员:符合条件者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经省护理学会审核批准,颁发资深会员证;
(四)荣誉会员:由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提出推荐名单,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后,颁发荣誉会员证,报省科协备案;
(五)外籍会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单位审批备案后,经安徽省护理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颁发外籍会员证;
(六)单位会员:由单位申请,经省护理学会审核批准后,颁发单位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荣誉会员、外籍会员除外);
(二)可优先优惠参加学会和所在护理专业委员会学术活动及培训;学术论文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发表权;
(三)对学会和所在护理专业委员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学会章程,维护学会声誉及合法权益;
(二)执行学会的决议和所委托的工作;
(三)履行“护士条例”要求的义务。积极参加学会举办的各项学术、科普、扶贫、继续教育培训、撰写学术论文及科普读物等活动;
(四)按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五)向学会反映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应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个人向学会提交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特殊原因不按时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再次申请入会需重新审批。不缴纳会费者,不能成为学会理事、常务理事、专业/工作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各市护理学会决定除名后报省护理学会备案;省直医院直接报省护理学会,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学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监事会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制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八)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九)通过重要提案和决议;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涉及换届改选事项的会员代表大会,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发展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学会所属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民主决议事项,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调整学会负责人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学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我省护理学科中有较大影响的高级职称护理专家、学科带头人、管理专家;
(三)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二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八)对我省护理事业有突出贡献、德高望重,在国内、外有一定知名度的护理专家,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可聘为名誉理事长。
第二十五条 学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学会秘书长及以上人员不得兼任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由理事会聘任的秘书长可不受届次限制。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理事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常务副理事长在理事长的领导下,协助开展学会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根据工作需要,负责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的提名;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工作委员会和护理专业委员会,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一)学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学会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学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学会承担。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学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学会的业务范围。
(二)学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
(三)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七十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四)分支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学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三十一条 根据需要,学会设置若干专职工作人员,组成办事机构。学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实行竞争和流动的动态人事管理,对专职人员进行选聘和招聘。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三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和安徽省民政厅根据工作推举;
(三)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或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
(五)向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安徽省民政厅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或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和社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学会按照国家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一条 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学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制度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学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方可生效。
第五十二条 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学会终止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机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五十五条 本会会徽为圆形,以蓝白为主色调辅以红色烛光,象征护理工作者的纯洁、严谨、专业与温暖。左下方ANA为安徽省护理学会英文简写,右下方1961为安徽省护理学会成立时间。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5年5月24日第十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