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护理学会会员会费收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省护理学会会员会费收取管理,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省级学会组织通则(试行)》、《安徽省护理学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安徽省护理学会(以下简称本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本会章程,凡本会会员,均按本办法规定按期足额缴纳会费。
第三条 本办法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以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生效。
第四条 会员会费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报省科协、省民政厅备案。
第二章 会费收取原则和标准
第五条 按会员的性质,分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2种类型,确定不同的会费收取标准:
(一)个人会员会费标准:20元/年。
(二)单位会员会费标准:副理事长单位会员为5000元/年,常务理事、理事单位会员为2500元/年,非理事单位会员为1000元/年。
除以上标准外,本着自愿的原则,单位会员可以超额缴纳会费。
第六条 对本会收取会费不符合《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会员有权拒绝缴纳,并可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三章 会费缴纳
第七条 会费可以按届趸交或者按年缴纳,均在每年3月31日前缴纳会费。个人会员会费可由各市护理学会和单位代收代缴;单位会员会费由本会直接收取。
第四章 会费的使用
第八条 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会费用于以下方面:
(一)用于本会开展的学术活动。
(二)用于本会开展的评优、评奖表彰活动。
(三)用于本会参加各种类型的公益性活动。
(四)用于会员免费获得《安徽护理通讯》的成本支出。
(五)用于奖励有突出贡献的单位会员、优秀会员。
(六)用于服务本会会员的管理费用。
第五章 会费的管理
第九条 本会收取会费,一律使用财政部监制的安徽省社会团体会费财政票据(电子)。
第十条 本会会费由本会财务部门负责收取和管理,并纳入本会财务预算管理范围。
第十一条 本会秘书处每年向理事会公布一次会费收支情况,接受理事会审查和监事会监督,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省科协、民政厅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安徽省护理学会第十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安徽省护理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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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8-15 11:5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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